政策法规
  • 海南省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
  • 发布日期:2010/11/23 10:09:2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装饰业的法律、法规,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的社会声誉和会员单位的佥权益;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装饰市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海南省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建筑装饰行业的具体情况,由海南省建筑装饰协会制定。


    第三条   凡是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建筑幕墙、机电安装、建筑装饰材料等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应签署本公约,并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公约条款

    第四条  依法经营、遵规守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规定,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守法经营,自觉纳税。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秩序,加强自律,严守职业道德,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做模范合法经营者。


    第五条   凡是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和其它相关专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岗证书,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有关证书。    

    第六条   规范市场行为,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诚信原则,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抵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担工程。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恶性竞争。不以任何形式抵毁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加强企业之间沟通合作。

    第七条  维护国家、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工程发包方的不合理要求和故意拖延竣工结算及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垫资、垫料工程要在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条文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工程索赔、竣工结算时,不得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计价原则。

    第八条  质量第一,客户至上。树立良好的企业风气,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坚持客户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禁止破坏性装饰装修,禁止假冒伪劣。坚持使用环保节能材料,提倡绿色装饰施工。让低碳成为行业的主流价值。

    第九条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持证上岗。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推行贯彻标准化管理,坚持文明施工,防止扰民。

    第十条  诚信为本、公平竞争。坚持诚信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精心施工、重合同、守信用、树立良好的企业及从业者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抑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加强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持续提高、协同发展。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加强企业和从业者的自律教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及职业资格持证率。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及时按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要求上报企业有关资料,接受本会督导。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本市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战略,对建筑装饰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于业主(工程发包方)或其他施工单位有违公约行为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装饰协会反映、举报。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及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海南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对自律公约的实施和执行督导、检查及日常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落实。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海南省建筑装饰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1、行业内部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3、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企业参加招投标资格;
       4、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
       5、是会员单位的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备案,建议招投标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
       7、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议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凡受上述惩戒的会员企业,均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作为对企业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于2010年7月2日海南省建筑装饰协会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开始实施,并报海南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由海南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