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海南省建筑装饰协会。英文译为:HAINAN BUILDING DE 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HBD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海南省建筑装饰协会是全省境内各地区和部门从事建筑装饰及其它相关专业专项资质的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跨行业跨地区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促进会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转换机制,提高效益,为推动海南省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和为繁荣海南建筑装饰市场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接受业务监管指导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77号第五单元4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和装饰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协助政府建筑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
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倡导诚信品牌战略,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协调并规范行业收费标准。协调解决消费者投诉,向社会提供建筑装饰产品技术鉴定和咨询服务。
4、开展行业信息数据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接受政府委托交办工作;参与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管理,业内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人技能鉴定等工作;开展各项咨询服务。
5、积极开展海外、省外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信息交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开展举办各种装饰作品及装饰材料展览会、研讨会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建筑装饰行业科技进步。
6、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开展各类职业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技能水平和企业整体素质。
7、开展评先评优工作,对业内优秀企业、先进技术管理人员、优良建筑装饰工程及创新实用装饰材料等进行评比褒奖,努力为海南建筑装饰品牌扩大影响力。
8、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及其它有关学术、技术资料。办好协会网站,加强业内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强大的信息平台。
9、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的其它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本省境内各地区从事建筑装饰及其它相关专业专项资质企业和劳务行业、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设计、施工、生产、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3、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为会刊和协会网站撰稿和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相关信息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合并、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和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协助或代理会长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聘请业界专家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全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5、审核批准所有的费用开支。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及办事人员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通过聘用和任命。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进行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代表本会签署日常事务性文件;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展开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有专职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协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协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协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